代词
可指代人、事、物等,充当宾语。例如:(1)君子疾夫舍曰“欲之”而必为之辞。(《季氏将伐颛臾》之:指代所行之事,可译作“这样做”,分别充当“欲”和“为”的宾语)(2)野语有之曰。(《庄子秋水》之:指代“野语”的内容,可译为“这样的话”,充当“有”的宾语。)(3)公赐之食,食舍肉。(《郑伯克段于鄢》之:指代颍考叔,充当“赐”的近宾语。)在宾语前置的结构中,指提到动词之前的宾语。此时原有的代词词汇意义消隐,只起提宾的语法作用。例如:
(1)野语有之曰,“闻道百,以为莫己若”者,我之谓也。(《庄子秋水》我之谓:谓我。)
(2)《诗》曰:“孝子不匮,永锡尔类。”其是之谓乎?(《郑伯克段于鄢》其是之谓乎:大概说的就是这吧。)
(3)其李将*之谓乎?(《李将*列传》其李将*之谓乎:也许说的就是李将*这类人吧。)
连词(结构助词)
置于名词性偏正结构(定中结构)的修饰语和中心语之间,表示修饰关系,译为“的”。例如:(1)且在邦域之中矣,是社稷之臣也,何以代为?(《季氏将伐颛臾》)(2)鸡豚狗彘之畜,无失其时,七十可以食肉矣。(《寡人之於国也》)(3)今陛下致昆山之玉,有随、和之宝,垂明月之珠,服太阿之剑,乘纤离之马,建翠凤之旗,树灵鼍之鼓。(《谏逐客书》)置于主谓短句的主语后、谓语前,取消原有的句子独立性,使之变成名词性偏正结构,在更复杂的句式中充当主语、宾语、状语、定语等。此时根据上下文,通常可译作“的”、“……的时候”、“……的样子”、“……的情况(条件)下”等,也可不译出。例如:
(1)寡人之於国也,尽心焉耳矣!(《寡人之於国也》寡人之於国也:寡人对于国家的治理。充当全句的主语。)
(2)此其自多也,不似尔向之自多于水乎?(《庄子秋水》尔向之自多于水:你以往因为河水满溢而自我炫耀的样子。充当“似”的宾语。)
(3)广之将兵,乏绝之处,见水,士卒不尽饮,广不近水。(《李将*列传》广之将兵:李广带兵的时候。充当状语。)
动词
表示“去”、“往”、“到……去”、“到达”等意思。例如:(1)驱而之薛,使吏民如诸民当偿者,悉来合卷。(《冯谖客孟尝君》之薛:到达薛地)(2)大*不知广所之,故弗从。(《李将*列传》所之:去的地方、去处)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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